原公告内容:
4.5.5本次资格预审允许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。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,应满足下列要求:
(1)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;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。
(2)联合体各成员的自有资金不低于其联合体协议中的出资比例与第4.2条自有资金要求相应要求的乘积。比如某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为20%,则该联合体成员的自有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(20%*10000万元);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企业净资产、银行授信可用余额第4.2条的要求。
更正为:
4.5.5本次资格预审允许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。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,应满足下列要求:
(1)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。
(2)联合体各成员的自有资金不低于其联合体协议中的出资比例与第4.2条自有资金要求相应要求的乘积。比如某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为20%,则该联合体成员的自有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(20%*10000万元)。